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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數據管理應用學士二年制在職學位學程

 
 

大數據管理應用學士二年制在職學位學程【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110.10.28

國立臺東大學理工學院
大數據管理應用學士二年制在職學位學程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程審議委員會議訂定(110.10.19)

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教評會議通過(110.10.28)

 

一、依據國立臺東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之規定,訂定本校理工學院大數據管理應用學士二年制在職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二、本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本學程教師提出升等申請標準與資格條件之研議。

(二)本學程教師之聘任、聘期、薪級、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資遣原因之認定、延長服務、借調、出國講學(研究、進修)、違反教師法有關教師義務之處理。

(三)本學程教師之教學、研究、服務、學術論文事項。

(四)本學程教師休假研究。

(五)本學程教師懲處或重大獎勵事項。

(六)依其他法令或本校章則應行審議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及候補委員二人。綠色與資訊科技學士學位學程主任為當然委員(以擔任學程主任職務期間為限),並擔任本委員會召集人及主席;餘為推選委員,自主(從)聘於本學程專任教師中推選產生。 本委員會教授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主(從)聘於本學程專任教授,優先推選為委員,如教授人數未達全體委員二分之一時,由本學程審議委員會自校內外教授補足,且以具有相關學術專長者為遴聘原則。

四、教師於組成該屆教師評審委員會時,有借調、留職停薪、休假研究或其他等事由期間達三個月以上,或經懲處不得擔任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者,不得推選為本委員會委員;當選為委員後,有前述情事者,應即喪失委員資格。

五、推選委員任期為一學年,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推選委員應於每年六月底以前產生,連選得連任。

(二)推選委員依前點規定喪失資格或因兼任本學程學程主任而成為當然委員時,應由候補委員遞補之,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並應符合教授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之規定。

六、本委員會召開會議及議事之規定如下:

(一)每學期至少應於期初及期末各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推選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當然委員未能出席時,其得指定理工學院同級以上教師代理出席;如主席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代理主席。

(三)教評會審議案件屬專任教師新聘、升等、涉及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兼任教師解聘、懲處、其他重大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決議時,除升等案不投票表決外,其餘均以無記名投票表決,且需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通過。其他議案應以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四)依本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五條及本校聘任及升等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迴避或因不得低階高審而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案件之出席人數。委員未自行迴避者,本委員會應請其迴避。

(五)本委員會決議以投票方式表決時,應以無記名投票為之,其為空白票、廢票及棄權票,以不同意票計。

(六)審議專任教師新聘案或升等案時,不得低階高審,低階委員就個案不得參與討論及表決。

(七)對於專任教授新聘案、升等教授案、解聘、停聘、不續聘、懲處、其他重大事項,本委員會因故無法達到最低開會人數以致不能召開會議時,本委員會委員差額人數應由理工學院院教評會主席指派教授補足。

(八)開會時,視實際需要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七、本委員會審查時,應依相關規章及申請人所提資料審慎評審,並經出席委員充分討論後作成決議。對於審議事項認定有疑義時,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八、本委員會對審議確定未通過案件或不利於當事人之決議,除專任教師新聘案及兼任教師聘任案外,應於決議後十日內,以校函告知當事人,並敘明具體理由及救濟管道。

九、本學程教師對本委員會所作之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以致損害其利益者,得依「國立臺東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提起申訴或依「國立臺東大學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申覆案處理要點」向院教評會提出申覆。

十、本委員會評審過程、審查人之評審意見或其他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除依規定提供教師申訴受理機關及其他救濟機關外,應予保密,以維持評審之公正性。

十一、送審教師或經由他人有請託、關說、利誘、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程序情節嚴重者,應即停止其資格審查程序,並通知送審人,自通知日起二年內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

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十三、本要點經本學程審議委員會審議,送院教評會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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